2010年2月14日 星期日

行駛於內側車道之最高時速的車輛,不需要讓道?!

最近在mobile01上有一篇在討論國道內側車道的相關文章
大部分的人都知道內側車道是超車道,是為超車用途使用
但討論至文章後段所爭論的,我自己也覺得非常有意思,所以特地花點時間去查詢了一下.


大家都在爭論點,是如果該車已經行駛於該路段的最高限速
卻發現有更高車速之車輛行駛於後方,是否該讓道?
因為我過去在北美開車一段時間,所以之前都覺得讓道是理所當然的事情
無論自己速度為何,只要後方車輛的行駛速度高於我,我就會讓道
至於對方是否為超速行駛,那是執法人員要去取締的事情
我能做的只是保護自己與用路人的安全.

但根據我查詢一下國道行駛的相關條文時
卻發現沒有任何一條有規定前車需要禮讓後車
所以以目前台灣的法律條文來看,是保障行駛於最高時速之前車(前車不需要讓道).

當初看一看我們的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,真的覺得規定很潦草簡陋
既然明確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,居然還要寫一堆但書來複雜化
為何不把其他附帶條件都拿掉(像是什麼會不會造成堵塞之類的),就明明白白、清清楚楚的規定
1. 內側車道僅作為超車用途使用,超車完成之後必須回到其他車道
2. 其他車道時速低於80公里時,為交通壅塞路段,此時不受上述限制,車輛可以該路段之最高限速行駛於內側車道
我相信只要這兩條,路權的釐清應該就非常清楚 - 只有超車者才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.

除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以外,還有一項規定我自己也覺得很不合理
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,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,應行駛外側車道(最右邊車道)
但時速80公里以上、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可行駛於其他車道(中間的車道)
以現在國道一號路段最高限速為100和110來說,只要開81公里就可以行駛於任何其他車道
時速與最高限速足足差了20、30公里之多,怎麼可能不塞車呢?
我不想要煽動犯罪,但若是哪天有人發動一個活動,每小時出動10台車輛
以時速81公里(實際時速,非儀表板)的速度,行駛於其他車道上(中間車道)
合法的癱瘓整個國道系統,我想那個人應該會成為當日蘋果的頭號新聞喔!!


===以下是擷取在mobile01上之留言,未經排版,有點混亂,請見諒===

自國道開通以來,過去30幾年的惡習,想要一夕之間改變,確實不太可能。但近幾年來感覺上政府似乎也有想要改變,卻也總是執行力不夠確實,終究虎頭蛇尾。根據95年所修正之"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"規定,可看出政府有稍微進步的規範出一些頭緒。但我卻認為,條文畢竟是條文,是咬文嚼字的,如果沒有透過較為白話的宣導,讓所有民眾了解那些條文也只是躺在書本裡的屍體而已。

再者,我也認為這些條文中,其實文字交代不清,或是定義不夠明確,導致有許多的模糊地帶(下面文章會提到)。也因為政府總是喜歡"做樣子",在宣導期間做的有聲有色,感覺好像很有效率
但是卻也永遠"沒有辦法持久",我常笑說台灣的政府機構真的就像是99歲的老公公。上面做事都是這樣了,也很難期待下面我們這些老百姓有什麼不一樣。遇到這些"逆境(指政令宣導期)"時,大家總是會忍耐一陣子,反正等風頭過了就海闊天空的心態。

[以下引言回覆並不是針對個人,請多包含! 但我認為兩位的發言其實反應了很多目前用路人的觀念]
atoss888 wrote:
怪怪的...那內線開到150了...是要怎樣讓開??...
...要開190 or 150 請去國外無限速的公路開...(恕刪)
...如過內線是可無論開多少後頭有車都要讓的話...
那我一路油門到底大燈一直閃..大家都讓我就好了...(恕刪)

無論速度是開到200或300,要怎麼讓開其實不難,只要先打右轉燈號告知中線車輛,待通過該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。再變換至中線車道,完成讓開的動作。

以上回覆看似玩笑話,但我認為這樣的疑問其實是反應出兩個問題:一,違規超速、二,路權釐清。超速問題我想不用多講,大家都同意這是違法的行為,是不對的。但我們應該要把"超速"與"超車"這兩個問題分開來看,不可混為一談。

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第八條之第三項寫到:
"內側車道為超車道,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,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"。若在一個沒有塞車的路段時,無論是一台開到150或190的車輛,其實都已經符合上述之規定(但違規超速),該車主是可以合法的行駛於內側車道。至於發現後車車速比較快,該車需要讓道的問題,我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共31條內,沒有看到或提及到相關的條文規定,規定上述合法車輛"必須"要讓開。雖然我自己是主張"行駛於內側車道時,後車車速若比前車快,前車必須要讓道"的,但若根據現有條文來看,是站不住腳的。相信看到這裡,那些支持"不需要讓道"的朋友應該會開始微笑了吧。但我個人認為,這是法例條文還欠缺的地方,這是需要立即改進的並且立即修正條文的。

atoss888 wrote:
...何謂堵塞何謂不堵塞...(恕刪)

我認為這句話才是真正的關鍵,也是為何我會強調說條文文字交代不清,定義不明確。若以上述根據"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"來看,並沒有規定前車一定要讓後車通過。但我們若是依據"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"中第33條第2項來看:
"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,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,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"
似乎又有法可罰,路權沒有向民眾釐清,卻先有罰則的出現,這就是我們目前矛盾的狀態。但我不經還是要問,何謂堵塞? 有擋到就算堵塞嗎?還是說要造成某種程度的量呢?看起來好像是在玩文字遊戲,但既然要訂定法條,法條就必須要嚴謹清楚,否則就會造成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帶,失去意義。我在一月底時,曾寫一封email到高速公路局長信箱,詢問何謂堵塞? 堵塞定義為何?卻至今都還沒有收到回覆,等一下會再寫一封mail去問一下,希望可以得到答案。

hondoni wrote:
...在德國我覺得一定也有這種人,別分台灣德國什麼國的,看你們講得台灣人好像都很缺德似。...(恕刪)
...ptt也有人講,你都能違規超速,我怎不能違規佔用...(恕刪)

我也覺得一種米養百種人,不管什麼國籍,一定都有好人、有爛人,但通常會這樣比較、會這樣講,應該是在指此情況發生比例的高低。我不知道德國的情況為何,沒有在那邊開過車,至少我在美國開車。我去過的州(AK、HI、WA、OR、CA、ID、UT、AZ、MT、IL、CO、MA、NY、FL),可以說絕對都會禮讓後車通行(讓行的比例非常非常高),加拿大也是一樣(BC、AB),前車都會讓行。

至於你後面的那句,也是句經典,也點出為何台灣進步緩慢的原因。我所認知的北美人(美加),當他們遇到這種爛人時,他們會罵,會不爽,但絕對不會想要跟著爛。而我們台灣倒是反其道而行,別人擺爛,我們也要跟著爛。錯的反而被合理化,這就是我們長久以來的通病,所養成的惡習!

chrischiyu wrote:
...對方根本也沒有閃燈或是鳴喇叭,只有聽到引擎聲音呼嘯而來,瞬間就會從左線或右線超車 ,甚至還會有蛇行狀況。...(恕刪)
...沒警示就變換車道讓路可能造成我與其他人危險。......(恕刪)
...但是面對快速逼近的車輛,我連反應時間都沒有,是要如何讓路?...(恕刪)
...德國RS6不是隨意超車或穿越蛇行,而是減速或維持等待前方車輛自行讓開後前行。...(恕刪)

你的問題其實應該要分兩個面相來討論。第一是從法條的規定上來看;大家似乎都沒有仔細看到回覆文,我在114樓提出對法條規定矛盾的質疑後在120樓的"LCU493"也有寫到:
"二、依據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: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,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,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 駛於內側車道。」,所詢問之A車,依前揭說明其得以最高速限繼續在內側車道行駛,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,建議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車道上"
也就是說,以台灣目前的法律條文來看,其實是保障行駛於最高限速之前車,不需要禮讓後車的。

第二是從實際面來看;大家都知道在國道上行駛,雖然該路段有其最高限速,但其實是有時速10公里的包容值,也就是說以國道一號最高限速110公里為例,若甲車行駛於時速120公里內,是不會被取締的。但法律上所保障的是行駛時速110公里的乙車,乙車才是路權的合法使用者時,甲車不會因為超速十公里內而被執法人員取締,乙車不需要讓道(這才是問題發生的開端),最後的結果就是甲車自行變換車道,從其他車道超車而行。也因為有這樣的模糊灰色空間,才會造成甲車得任意變換車道(包括超車不當,蛇行等)!

我認為,如果要改善這樣的問題,我們當前法條與執法人員必須要有所改變。如果堅持要維持保障乙車的路權,則必須取消超過時速10公里的包容值。任何車輛只要超過該路段之最高限速,嚴格取締!否則,就應該要重新修改相關法條,讓甲車擁有合法的超車權益。

所以以實際面來說,如果要按照"chrischiyu"的想法:
"...德國RS6不是隨意超車或穿越蛇行,而是減速或維持等待前方車輛自行讓開後前行。..."
後車可能要一直等到前車下了交流道,才能順利通行。

因為在當前台灣的用路環境,還沒有類似之前車需禮讓後車的觀念產生,所以我提供一些我自己在北美國家用路的經驗給大家參考! 八年前我還住在加拿大溫哥華時,行駛當地高、快速公路是有超過最高限速之時速5公里內的包容值。開在比較郊區的高速公路路段,或是比較鄉下的省(如Alberta),是有時速10公里內的包容值。後來搬到美國之後,絕大多數的州,都是有時速10英哩內(相當於約時速16公里)的包容值。在比較瘋狂的加州路段,包容值可以達時速15英哩內(相當於約時速24公里),無論在加拿大或美國,只要前車發現有後車速度較快時,都會讓道予後車通行(而且後車不需要逼近,往往前車早就讓道了),這不僅是保護自己的安全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,更可以維持高速公路該有的車速,更能發揮"超車道"的本意!

我目前住在美國西岸波特蘭(Portland, OR),我記得當初在考駕照筆試時,有出現一題相關的問題,就是詢問在高速公路行駛時,應該....(1)xxxx (2)xxx (3)xxx (4)xxx
最後答案是"依照當前車速行駛"。換句話說,如果當時大家都瘋了,明明最高限速規定是60miles
大家都開到90miles(但...這種情形當然不太可能發生!!),警察也不會取締超速。

最後,我認為北美用路人與台灣用路人最大的差別,在於絕大部分的北美人是非常守法,守法觀念是已經是一種生活習慣,一種流於體內中的自然反應。我想,這是大部分目前台灣用路人最缺少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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